郑州会计培训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进行消费税筹划,是维护企业利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一起学习相关知识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税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所以消费税一般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金银首饰、卷烟例外)烟,酒,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摩托车,小汽车,电池,涂料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消费税一般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金银首饰、卷烟例外),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终由消费者承担。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由于消费税大多在生产环节纳税,销售环节大多不纳税,因此,若能减少生产环节销售价值增加销售环节的销售价值,只要定价合理,就可以起到节税效果。具体筹划思路:注册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公司的产品先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卖给经销商或者客户。由于这些应税产品消费税在生产环节纳税,销售环节不纳税,因此,销售公司在销售环节就不用缴纳消费税,只要卖给销售公司的定价合理,就可以少交部分消费税。在实际运营中,营销部门作为企业经营价值链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企业将一部分利润留在销售公司符合企业实际。企业在筹划中,要合理划分生产环节的利润和销售环节的利润。根据市场规律,一般制造环节的利润是很低的,所以估计一个相对合理的比例。包装物随货物出售是否收取押金,因为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导致计算消费税的结果不同,若企业采取包装物不作价出售产品时,押金不作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金额就可以降低消费税。消费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消费税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销售环节不再征收。消费品委托加工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如果委外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的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但如果委托方即甲方不将委外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由委托方用于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而是全部让受托方加工成***终可以售卖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售卖,那么由于省去了甲方自己生产加工制作的环节,由于方式转换,产生不同的计税依据,即:委托加工产品的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从量消费税)/(1-消费税率)而通过委托方连续加工后的产品的计税价格是产品的售价,产品的售价一般会高于委托加工的计税价格,两种不同的计税价格的差异导致了消费税计算结果的不同,从而有了筹划的空间。对于有兼营业务的应税消费品公司,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消费税率销售额,否则将会从高适用税率,增大企业税负。销售费用中的业务宣传费、赞助费,会议费、招待费等占有相当比重,可以将上述费用转移到关联企业(比如设立关联的销售公司)去消化。或者与经销商签订销售合同时相关的管理运营费用等有经销商承担,公司会给经销商一定的返利补贴等或价格优惠,以降低计税价格,达到降低消费税的目的。该方法只要在税法规定的限度范围,操作风险很小,可以达到节税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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