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19-09-28 08:33:25
作者: 恒生会计培训
来源: 郑州会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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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此,《公告》配套解读进一步明确: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前,未进行申报而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进行补充申报或者更正申报,涉及缴纳滞纳金的,按规定缴纳;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后,不得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已经开具的,按规定作废,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按照新适用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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