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19-10-02 23:28:32
作者: 会计培训
来源: 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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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答
一、请问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我们单位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请问今年享受优惠有新政策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7号公告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扩大到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今年小微企业享受优惠幅度提高了20%。
三、我们单位是工业企业,年末从业人数为88人,以前计算口径是全年按月平均,请问今年是否也按这种计算口径?
答:原来按照全年月平均值确定调整为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优惠备案手续有变化吗?是否更加方便?
答:新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比原来更为简便,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
五、我们单位201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请问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答:符合条件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小型微利企业均可享受优惠。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率征税和定额征税。
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年预计可能符合的,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六、季度预缴时怎样享受优惠?
答:1、对于查账征收企业而言,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①本年度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②本年度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2、对核定征收企业,①采用定率征税的,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②采用定额征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3、本年新办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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