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疫灾对纳税人带来的损失,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临时性税收政策《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原文1: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解读1:1.对于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早已有之。但是,此次抗疫税收新政,新在:没有限制固定资产的金额。原来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最大限额是500万元,由《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的,且时间限制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2.享受该政策企业范围的限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不是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不能享受。3.享受该政策相关设备范围的限制: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不是为防止疫情并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不能享受(但是可以按原规定500万元以内享受)。原文2: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解读2:与已有的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有如下变化:(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如果不同时满足以上几点,是否能够享受,还需要观察后续的税务总局是否有新的公告或解读。2.没有强调必须是先进制造业或增量留底税额金额限制。3.没有给出退税额计算公式(因为是全额退),增量留抵税计算也是跟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原文3: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解读3:具有确认资格的部门层级较高,且只指定了两个部门,地级市和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和部门确定的企业名单,应在报送上述指定的两个部门确认后才能作数。原文4: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解读4:目前从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的主要是专门的运输企业、快递行业和个人等。作为纳税人,应保留疫情期间的运输合同或协议以及运输物资清单等,作为从事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证明,“留存备查”;个人运输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去税务大厅为发运人代开免增值税的运输发票。该规定对于有权确定的部门层级规定的更高,估计会由这两个部门公布具体的范围。除了人们常见的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应该还有更多医疗专业用物资和民生保障物资等。享受免增值税政策后,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的话,因免税收入产生的进项税额在免税期间不得抵扣。“放管服”改革后,对于税收政策的适用,如果没有专门规定的话,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因此,纳税人应及时索取并保留好相关凭据,以作为享受免税政策的依据,资料留存备查。原文5: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解读5:根据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结转至以后5个年度内弥补。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四大困难行业企业,基本上不满足财税[2018]76号规定条件,因此为扶持这些行业,专门出台特殊政策是非常必要的。1.必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判断企业是否属于规定四大困难行业;2.困难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原文6: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解读6: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没有限制地域等,应该是全国的所涉及企业全部都可以享受该政策。2.对于快递行业,仅限于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才免征增值税。政策上容易区分,实务中执行有一定难度。何谓“必须生活物资”应有一个明确的范围,否则税企之间容易产生税收争议。3.享受免增值税政策后,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的话,因免税收入产生的进项税额在免税期间不得抵扣。4.“放管服”改革后,对于税收政策的适用,如果没有专门规定的话,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因此,纳税人应及时保留好相关凭据等,以作为享受免税政策的依据,资料留存备查。(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填写第18栏或第19栏同时,也要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本次免征增值税的公告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原文7: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解读7:《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六)款第1项规定: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原文8: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结合当前相关法规,提醒您注意相关操作事项,以顺利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减少疫情带来的损失。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款规定:▲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文化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1〕教育服务,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1〕旅游服务,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娱乐服务,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1〕餐饮服务,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2〕住宿服务,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六)款规定:(7)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a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b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c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原文9: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解读9:现在各地2月份纳税申报已经延期,如果还未申报纳税的,可以及时按照新政调整账务和纳税申报表,及时享受新政。如果企业已经申报纳税的,且有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以按规定申请更正申报,已缴税款的可以冲抵以后期间的税款,也可以按规定申请退税。1.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二、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已经开具的专票用发票和带税率的普通发票能否免征增值税?1.纳税人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可以退回换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享受免征增值税;如果不能退回,此部分专用发票不免税。
2.纳税人开出的带税率的普通发票,也可以享受免税;如果申报比对不符,由税务部门解除异常。三、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继续抵扣?如果需要转出应该如何计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均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作转出处理。
2.免征增值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无法划分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四、纳税人在实际执行中,由于月度之间的购销不均衡,按规定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额,会出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实的现象,对此,应如何处理? 对由于纳税人月度之间购销不均衡,按规定公式计算出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实的现象,税务征收机关可采取按年度清算的办法,即:年末按当年的有关数据计算当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月度计算的数据进行调整(来源于税务总局官方解答)。 五、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需要提供什么资料?纳税人无需提供任何资料,可以直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必须对免征增值税收入和征税收入分别核算,如不能分别核算不同收入,则不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六、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是否属于长期政策?
此次对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工具对疫情期间提供民生服务的企业的一种扶持,属于特殊时期的临时性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具体截至时间要看疫情发展情况,纳税人需要随时关注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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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热点问题答疑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新购置生产设备的,可以适用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为有效应对疫情,鼓励企业扩大产能,政策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3、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如何填报纳税申报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在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填报相关数据。4、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需办理什么手续?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于2018年制发了《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3号),修订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新的办理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因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无需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归集和留存备查资料即可。留存备查资料暂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执行。5、此次出台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支持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部分行业企业经营受到了较大冲击。为了缓解这些困难行业企业的经营困难,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这次政策规定,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企业可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行业分类标准进行判定。困难行业企业享受此项政策的,2020年主营收入占收入总额扣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后余额的比例,应在50%(不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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