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是什么意思?其实就是已经抵扣的纳税义务经济用途发生改变,而改变后经济活动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那么这种情况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
一、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
根据规定: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但按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应付职工薪酬、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或)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举例:xx商贸零售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3%。2020年1月购入恰恰瓜子500箱,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格为50000元,增值税额为6500元,货款已经支付,进项税额已经抵扣。月底xx公司将其中100箱瓜子,作为春节福利发放给员工。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商品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500
贷:银行存款 56500
用于发放职工福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113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000
库存商品 1300
2、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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