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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司回复会计准则及会计处理咨询问题部份

发表时间: 2020-09-21 08:22:24

作者: 恒生仁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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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培训咨询问题:19年4月1日起,享受加计抵减10%进项税的企业,税金及附加是直接按加计抵减10%进项税后的应纳税额计提费用,还是将加计抵减10%进项税部分的税金及附加计入其他收益。
会计培训咨询问题:19年4月1日起,享受加计抵减10%进项税的企业,税金及附加是直接按加计抵减10%进项税后的应纳税额计提费用,还是将加计抵减10%进项税部分的税金及附加计入其他收益。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19年4月1日起,享受加计抵减10%进项税的企业,税金及附加是直接按加计抵减10%进项税后的应纳税额计提费用,还是将加计抵减10%进项税部分的税金及附加”属于税收问题,请咨询税务部门。
请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官方网站“政策解读”栏目“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咨询问题:按照39号公告,公司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实务操作中,发生抵减金额只要直接在缴纳增值税时,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那在发生进项税的时候,对进项税的10%加计抵减需计提,先行冲减成本费用嘛?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请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官方网站“政策解读”栏目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进行会计处理,是针对《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暂时性政策的一种简化会计处理方式。发生进项税时,对进项税的10%加计抵减不需做会计处理。
 
咨询问题:请问月末如果增值税进项税大于增值税销项税,形成留抵税额,这个留抵税额需要结转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吗?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月末如果增值税进项税大于增值税销项税,并不属于留抵税额,不需要结转。
 
咨询问题:贵司您好,我想咨询的问题是,增值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的各明细科目余额在月底或是年底是否需要结转为零?如果需要结转正确的账务会计分录如果做?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等专栏,这些专栏分别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或者贷方,例如“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为“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贷方专栏,只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贷方记录,不涉及结转。
 
咨询问题:各位老师你们好:《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在该解读中,在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才把加计抵减金额计入其他收益。无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加计抵减金额需要入账吗?如果入账该怎么进项账务处理?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请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官方网站“政策解读”栏目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进行会计处理。无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加计抵减金额不需要做会计处理。
 
留言编号:0483-3502764预咨询单位:[会计司]回复时间:[2020-06-23]
单位:*** 姓名:******* 电话:***********
咨询问题:我司是一家对国有房屋进行经营的国有企业。其中主要的业务涉及公租房等国有房屋的出租,按照目前税收政策公租房租赁的租金收入产生的增值税可以免税,在账务处理时是应该直接按照租金收入全额计入营业收入还是按照不含税金额计入营业收入,增值税部分计入其他收益?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关于减免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将免税部分计入“其他收益”。
 
咨询问题: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请问,转入当期损益应转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哪个科目?如果都可以,更偏向使用哪个科目?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关于减免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缴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其他收益”科目。
 
咨询问题: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实际的会计处理中遇到问题,因为我们单位适用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该准则中没有关于“其他收益”科目的相关说明,那么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实际缴纳税款时如何做会计处理呢?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缴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其他收益”科目。
咨询问题: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劳务公司,企业会计准则2017年16号对“政府补助“”进行了修订,我想咨询一下:我公司享受财税2019年22号文件增值税减免部分,属于政府补助的其他收益还是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中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根据交易事项的实质判断是否属于政府补助。通常情况下,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资源,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规定,“其他收益”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计入其他收益的项目。
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应当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咨询问题:《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一)》中,就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做了如下解释“一、 问:如何认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答: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进行判断。通常情况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发生在同一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合并。除此之外,一般不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请问这个解释是不是还有效?同一自然人出资成立的企业合并,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合并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五条(财会[2006]3号)的规定对交易是否符合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进行判断。企业之间的合并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综合构成企业合并交易的各方面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判断。
咨询问题:尊敬的领导您好!我公司为国有非上市企业,请问:一现在企业是否可以提前适用新的会计收入准则,二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2017)》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房地产企业收入是否可以根据第三项条件,即属于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按照一段时间确认收入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2.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中第十一条判断履约义务是否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条件,如不满足,则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咨询问题: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公布的《收入准则应用案例-亏损合同案例》因为未考虑税费问题,因此提出以下问题:工程合同在按履约进度进行收入确定时以下哪种方法为正确的确定待转销项税额的方法?1.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10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 9 主营业务收入 100 2.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借:应收账款 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 9 3.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第三种方法为不确定待转销项税额,在确定应收账款时直接确定应交销项税额)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官方网站“政策解读”栏目《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中“三、关于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确认销项税额的时点”,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在向业主办理工程结算时,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结算价款的时点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待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结算价款时点的,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咨询问题:财会〔2019〕6号文件的附件资产负债表里没有单独列示长期应付职工薪酬,是要合并列示在应付职工薪酬吗?还是可以自行单独列示?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规定,企业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对确需单独列示的内容增加报表项目。
咨询问题:新的报表(一般企业)没有了应收利息与应付利息项目, 涉及原上述项目的内容在哪个项目列示,请明确、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其他应收款”项目,应根据“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数,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相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其他应付款”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数填列。
咨询问题:尊敬的会计司, 根据新的收入准则,第五条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 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 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 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跟老准则相比,对风险及控制权的转移有所弱化。如企业与客户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EXW贸易条款,也下了订单,但企业尚未发货、也未收款,但是客户写了一份承担货物风险及所有权的声明函,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否可以确认销售收入并开具发票?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相关规定,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仅凭你所提的“承担或无风险及所有权的声明函”并不能作为收入确认的唯一依据。

咨询问题:保险公司收到税务部门的代扣代缴手续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发放给代办人员的部分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有关规定,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收益在“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
咨询问题:疫情期间出台的减免税政策,一般纳税人应该如何做账务处理?财政部能否出个解读公告?包括增值税免税政策,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网上有很多做法是计入其他收益;企业应该如何做账务处理? 1.增值税免税,是否可以可以直接做: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含税) 还是应该: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不含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其他收益 是不是应该用第一种做法比较好?2.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免征的情况下,是否是无需做账务处理,如果是减征,能按照减征后的做账务处理吗?借:税金及附加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还是一定要通过其他收益核算?政府补助准则中解释:企业选择总额法对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增设“6117 其他收益”科目进行核算。“其他收益”科目核算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本科目的项目,什么是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本科目的项目,个税代扣手续费返还也用了这个会计科目,其他的还有什么能举例或解释吗?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1.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减免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无需账务处理。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增值税加计递减、债务重组等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也可能通过“其他收益”科目核算。
咨询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中规定“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请问在会计处理上,可以一次性计提折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吗?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的相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进行会计处理。根据该准则第十四条,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咨询问题:尊敬的老师,您好,我想请问新收入准则下,企业赠送给客户的促销品,应如何核算:1.是属于单项履约义务,其成本结转至销售成本,并且分摊正常销售订单的收入;2.还是属于应付客户对价,其成本要冲减销售收入;3.还是属于销售费用,其成本结转至销售费用。请老师指导,谢谢。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相关规定,按照企业赠送促销品的交易实质进行会计判断,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并进行会计处理。
咨询问题:税务对小规模纳税人未达起征点减免的征值税属于16号准则当中的政府补助吗?应该计在哪个会计科目下?谢谢!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中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根据交易事项的实质判断是否属于政府补助。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咨询问题: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财税字(1995)52规定的农产品范围),免征增值税,是否属于财会(2016)22号文第二条第(七)项第4点所说的“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您所提问题是否属于《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范围,建议咨询税收部门。
对于属于财税[2016]36号范围的增值税会计处理,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关于减免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将免税部分计入“其他收益”。

咨询问题: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大部分在客户的场地进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的商品,因此按照新收入准则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问题一:此类业务建筑业是否只能使用投入法,如果用产出法计量(企业与客户和监理方当期确认的产值计量,部分上市公司一直这样)是否违背产出法中提到的“当选择的产出指标无法计量控制权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时(建筑产品的控制权一直在客户手里),不应采用产出法。”?问题二:如果建筑业可以用产出法计量当期收入,那么当期对应的成本如何计算,是否按照之前《建造合同》的方法用履约进度乘预计总成本?问题三: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那么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是否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中第十一条判断履约义务是否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条件,如不满足,则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企业为履行合同可能会发生各种成本,企业应当对这些成本进行分析,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等)规范范围的,应当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相关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咨询问题:本单位为军工企业,生产的军用装备,时常因为技术问题返厂进行无偿排故和修理等。请问是否可以在确认收入时,按时产品预计的排故修理费用确认预计负债呢? 谢谢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判断无偿排故和修理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咨询问题:你好,请问财政部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里面规定 月末多交的增值税要做如下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请问月末如果有留抵增值税进项税额属于多交增值 的情况吗?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账务处理相关规定: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咨询问题:请问公司月末如果有留抵增值税进项税额(即当 月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月末是否要转入应交 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同时转入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谢谢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的专栏无需结转。
咨询问题: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 -” 号填列)是否不妥,与本科目名称相违背,损失以负数填列,冲回用正数,是否会给投资者带来误导?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的有关规定,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应当结合报表项目及金额等内容阅读和理解。利润表中的“资产减值损失”作为加项计入营业利润,因此损失应当以“-”号填列。
咨询问题:请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企业不能计提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的费用计入成本费用?
 
回复:《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上述条文中的实际发生,是指职工实际提供了服务。该条文与企业是否需要计提职工福利费无关。是否需要计提职工福利费主要涉及政策性问题,建议咨询其他相关部门。
咨询问题:我公司为美国上市公司在中国的一家独资公司,母公司实行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我公司也在享受之列,请问我公司员工享受的母公司股票期权是否要我公司(中国公司)账务中处理?如何处理?多谢!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除此之外,应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负债。(二)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接受服务企业负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在咨询案例中,如果接受服务公司(中国子公司)没有结算义务,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咨询问题:《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5]18号)规定中没有明示套期关系下买入期货怎么进行会计处理。请问按最新规定其保证金、手续费各应怎么记账?(各入什么科目) 实务中有人处理情形一 1.初交保证金时 借:套期工具—期货交易保证金 1,000 贷:其他货币资金—期货结算保证金 1,000 2.月末价格变动时 借:套期工具—期货交易保证金 200 贷:套期损益—存货套期 200 实务中有人处理情形二 1.初交保证金时 借:其他应收款—期货保证金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借:期货交易清算 0 贷:套期工具—期货合约 0 2.月末价格变动时:借:套期工具—期货合约 200 贷:套期损益—套期工具 200 借:其他应收款—期货保证金 200 贷:期货交易清算 200
 
回复:2017年3月,财政部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该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5]18号)。
企业初交保证金时,应当作为其他应收款处理。
咨询问题:请问:1、用工公司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公司派遣员工到用工公司工作,由劳务公司向用工公司开具劳务费发票,用工公司据此向劳务公司支付款项,劳务人员的工资和五险一金等由劳务公司发放和承担,那用工公司会计核算时是否将劳务费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范围内?(全额支付情况) 2、用工公司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公司派遣员工到用工公司工作,用工公司对劳务公司员工发放工资时也代扣代缴五险一金,那用工公司会计核算时是否将劳务费(包括劳务人员工资、五险一金和劳务公司管理费)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范围内?(差额支付情况) 请分别按《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修订前后进行回复。谢谢!!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14]8号)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三条,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符合本准则关于职工的定义,适用本准则的相关会计处理。
咨询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章第八条:带薪缺勤分为累积带薪缺勤和非累积带薪缺勤。企业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从而增加了其未来享有的带薪缺勤权利时,确认与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并以累积未行使权利而增加的预期支付金额计量。企业应当在职工实际发生缺勤的会计期间确认与非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带薪缺勤,是指企业支付工资或提供补偿的职工缺勤。请指点以下问题:一、例如:6月份我个人休了两天年假的带薪假期,公司采用非累积带薪缺勤制度,月薪6,000(假设月工作天数20天,即日薪300元),那么计提工资时是否是做以下分录:借:管理费用 6,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工资 5,400 —短期薪酬-带薪缺勤—非累积带薪缺勤 600 还是 借:管理费用 6,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工资 6,000 二、再例如:2014年我的两天年假的带薪假期未休,公司采用累积带薪缺勤制度,月薪6,000(假设月工作天数20天,即日薪300元),2014年底应该需计提以下分录:借:管理费用 6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带薪缺勤—累积带薪缺勤 600 第一种情况:在2015年1月时,我休去年年假两天,那么1月份工资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 5,4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工资 5,400 2015年1月发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工资 5400 借: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带薪缺勤—累积带薪缺勤 600(冲去年已计提) 贷:银行存款等(不考虑扣缴保险及个税等) 第二种情况:在2015年1月时,我休去年年假两天,那么1月份工资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 6,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工资 6,000 同时借: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带薪缺勤—累积带薪缺勤 600 贷:管理费用 600 2015年1月发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工资 6,000 贷:银行存款等(不考虑扣缴保险及个税等) 6,000 实务中具体是怎样操作呢?另如我2015年仍未休这两天假期,公司拟补偿给我,那么是否是 借: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带薪缺勤—累积带薪缺勤 600 贷:银行存款 600 总结以上即:在当月计提工资时是否将当月实际发生的缺勤工资从“工资”中分离出来在“带薪缺勤”中独立核算,还是只有提供了补偿的职工缺勤才在“带薪缺勤”中核算呢?在“带薪缺勤”中核算的具体是什么?急切盼复,谢谢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并参考该准则应用指南,非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权利不能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将予取消,并且职工离开企业时也无权获得现金支付。企业应当在职工实际发生缺勤的会计期间确认与非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企业确认职工享有的与非累积带薪缺勤权利相关的薪酬,视同职工出勤确认的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通常情况下,与非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已经包括在企业每期向职工发放的工资等薪酬中,因此,不必额外作相应的账务处理。因此,对于问题一,会计分录可以简化为:借:管理费用6,000,贷:应付职工薪酬6,000。

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权利可以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可以在未来期间使用。企业应当在职工提供了服务从而增加了其未来享有的带薪缺勤权利时,确认与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并以累积未行使权利而增加的预期支付金额计量。对于问题二,假设职工休年假时首先使用上年结转的带薪年休假,则2014年底确认累计带薪缺勤时的会计分录为:借:管理费用600,贷: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累积带薪缺勤600。2015年1月计提工资时的会计分录为:借:管理费用5,400,贷: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工资5,400。发放工资时:借: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工资5,400,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累积带薪缺勤600,贷:银行存款6,000。

咨询问题:请问财政部会计司:个人承担的“五险一金”是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还是“其他应收款”核算?个人承担的“五险一金”是否要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有没有相关具体的文件规定?期待你们的解答。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七条,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关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因此,企业为职工个人代扣代缴的“五险一金”应当作为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在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确认相关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咨询问题:尊敬的部委领导: 我单位为人寿保险公司,近期准备开展保险合同转换、权益转换业务。 保险合同转换是指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投保人可于保险合同生效满2年后将保单现金价值作为趸缴保险费转换为新合同;权益转换是指被保险人身故后,受益人可将保险金以趸缴方式投保人身保险。对于此两类业务的会计核算,应仅在营业收入明细科目内部借贷,还是收入、成本分别记账?具体可以参照哪些文件资料。谢谢!
 
回复:保险合同转换和权益转换应当视为旧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新保险合同设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原保险合同》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进行会计处理。
当投保人申请将现有寿险保单现金价值作为趸缴保费转换为新保险合同时,在企业审核通过后,应将旧保险合同按约定计算结果确定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借记“退保金”,贷记“应付赔付款--退保金”,同时转销与旧保险合同相关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计入当期损益;当新保险合同经企业审核后,借记“应收保费”,贷记“保费收入”,借记“应付赔付款--退保金”,贷记“应收保费”,同时确认与新保险合同相关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
当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申请理赔并获得审核通过后,企业应根据最终审核通过的理赔金额,借记“赔付支出”,贷记“应付赔付款--死亡给付”,同时转销与旧保险合同相关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记入当期损益;当受益人同意以趸缴的方式将获得的赔偿金投保新的保险合同时,在企业审核通过承保后,借记“应收保费”,贷记“保费收入”,借记“应付赔付款--死亡给付”,贷记“应收保费”,并同时确认与新保险合同相关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
咨询问题:我们在应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时,遇到了一个比较有趣的个案,特致信贵会咨询。A公司与某业主签订了一份20年的租约,合同约定第1年为免租期,每5年递增10%;A公司同时将该物业转租给第三方租户,租约为5年,合同约定第1年第1季为免租期,每年递增5% 因为A公司转租给其他公司的年限一般为5年,经测算,如果A公司以5年为一期按直线法摊销租金成本,比起按20年直线法摊销租金成本,会更加合理和符合现金流的规律。会计准则规定如果其他方法更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请问 请问这"合理"的定义是什么?企业如果采用更为合理的方法,是否需要的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如需,请问审批的程序是怎样的?我司采用上述方法摊销租金成本是否可以?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号)并参考《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承租人应当将经营租赁的租金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

因此,企业应当根据使用租赁资产的模式等实际情况判断应采用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认租金费用。本例中,A公司与业主签订的20年租约仅第1年为免租期,如以5年为一期按直线法确认租金费用,则导致因出租人提供的免租期租金优惠在第1个5年期,而非在整个租赁期间内确认,导致该方法未能更合理地反映企业使用租赁资产的模式等情况。

咨询问题:咨询一个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中记账本位币规定的理解问题. 准则原文: 第二章 记账本位币的确定 第四条 记账本位币,是指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 企业通常应选择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按照本准则第五条规定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第五条 企业选定记账本位币,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的销售价格,通常以该货币进行商品和劳务的计价和结算;(二)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所需人工、材料和其他费用,通常以该货币进行上述费用的计价和结算;(三)融资活动获得的货币以及保存从经营活动中收取款项所使用的货币。 请问,1."为主 "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是否比例最大的那个货币就可以判断是"为主的货币".例如在一个涉及国际销售的公司中,涉及10种货币的销售和收款,其中比例最大的美元占30%,其他币种的比例均小于10%,是否可以判定美元是"为主"的货币. 2.另外一个情况,上述"应当考虑下列因素"有三条,如果第一条是美元,但是其他两项是人民币,例如,进行商品和劳务销售价格结算的95%是以美元进行的,但是其采购和融资均发生在国内,使用人民币结算和定价,如果该企业管理当局只凭其中的第一条就判断该公司记账本位币为美元,是否将被相关部门判定为违背<企业会计准则>的行为?.如果违背了应该由哪个政府机构进行处罚?谢谢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第四条和第五条,企业选定记账本位币,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的销售价格,通常以该货币进行商品和劳务的计价和结算;(二)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所需人工、材料和其他费用,通常以该货币进行上述费用的计价和结算;(三)融资活动获得的货币以及保存从经营活动中收取款项所使用的货币。
企业在实务中确定记账本位币时,上述因素的重要程度因企业具体情况不同而不同,需要企业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但这并不代表企业管理层可以根据需要随意选择记账本位币,而需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将一种货币确定为记账本位币。同时,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选定的记账本位币及其选定的原因,记账本位币发生变更的,需说明变更理由。

来源:财政部会计司通过财政部官方网站“交流互动”版面“留言回复”陆续回答了网友留言的会计核算咨询问题。

会计培训  编辑  (http://www.hnhscw.com/


会计司回复会计准则及会计处理咨询问题部份
会计培训咨询问题:19年4月1日起,享受加计抵减10%进项税的企业,税金及附加是直接按加计抵减10%进项税后的应纳税额计提费用,还是将加计抵减10%进项税部分的税金及附加计入其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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