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20-11-17 08:46:51
作者: 恒生仁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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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退还出口关税。
2、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货物,已办理出口退税的,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3、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退运货物申报进口时,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不征税手续的,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4、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之日,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可以申请退还啦!
二、不征税
案列一
销售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6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餐饮收入 20万元
减免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6万元
参考:
案列二
收入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6万元
参考: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案列三
销售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40.4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万元
参考1: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
参考2: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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