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培训超经营范围开票一直都是大家比较关注的热点,今天也借着这个案例,提醒大家加强对虚开的防范,同时也集中答复一下:超经营范围,到底能不能开票?
一公司为律所开具超经营范围发票
无锡贝斯曼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为律所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发票的虚开发票行为,遭税务局稽查。而税务局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时发现,在原址查无此公司,相关人员无法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通告
(无锡贝斯曼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会计培训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被检查单位无锡贝斯曼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因上述公司在原址查无此公司,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上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通告
(无锡贝斯曼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被检查单位无锡贝斯曼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此单位为非正常户,因上述公司在原址查无此公司,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税务事项通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上述《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这种案例并不少见,提醒大家一定要加强虚开风险防范,千万别再中招了哟!
不少人看到今天的这个案例,又开始陷入纠结:超经营范围能不能开票?
超经营范围了到底能不能开票?
对于这个问题,税局其实早已明确回复了
发票开具属于增值税政策规范范畴,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未发生应税行为,原则上不得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除外情形只有14种,即601~614编码。
经营范围属于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范畴,一般由公司章程、协议、申请书等文件中规定或记载。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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