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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会计培训股权转让监管升级

发表时间: 2021-07-03 08:48:41

作者: 恒生仁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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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会计培训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股权转让日益频繁,但目前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漏洞较多,纳税意识不强,信息沟通不畅,税收流失严重。
郑州会计培训随着中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股权转让日益频繁,但目前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漏洞较多,纳税意识不强,信息沟通不畅,税收流失严重。


近年以来,多地省市发布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相关的管理办法,税务部门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联合通告,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与监管。
 
相关法规通知
 
一、2021615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工作的通告》(2021年第7号)规定:


郑州会计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自动交互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个人转让股权行为已完成纳税申报后,依照相关规定为被投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3、纳税申报信息交换需3个自然日,请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提前办理纳税申报,以免影响股权变更登记。如股权转让相关个人所得税已申报完成,但因信息交互原因影响办理变更登记的,请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4、本通告自2021618日起施行。 
 
二、2021618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3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股权转让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扣缴义务人(股权受让方)或纳税人(股权出让方)应当依法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扣缴(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附件1)。

2、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由税务机关提供的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完税情况(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附件2)。

3、本通告自202171日起施行。
 
除此以外,多地也发布了类似的公告通知,比如:

2020518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告》;

2020729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个人股权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的通告》(中市监【202097号);

2020925日《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的通告》(2020年第6号);

20201116日《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查验完税凭证的通告》(通告〔20201号);

20201116日《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股权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的通告》(通告〔20201号 );

2020128日《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个人转让股权变更登记查验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5号 );

2021226日《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人股权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证明的通告》;

2021331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人股权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的通告》(2021年第2号);
2021416日《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告》(2021年第1号);

2021526日《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5号);

2021617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人转让股权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6号)等等。
 
个人股权转让范围有哪些?
 
答:20141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股权需缴纳税费有哪些?
 
答:个人转让股权需缴纳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一、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个人所得税》第六条第五款规定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是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第条第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股权转让收入-本金(原值)-支出的合理费用)x20%

二、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亲属之间无偿转让股权,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答:亲属之间无偿转让股权是否征税,需区分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果符合以下情形的无偿转让股权,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除以上情形外的亲属之间股权转让,若申报的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转让收入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核定个人股权转让收入的方法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四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股权原值的确认方法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郑州会计培训 编辑 (http://www.hnhsc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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